成理工网发[2005]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网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区计算机局域网络(以下简称学生公寓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所属各相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和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网络中心针对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网由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网络中心负责规划、建设、运行控制以及负责管理和接入控制。
第五条 各学生公寓楼设一个公寓网网络管理小组。网络管理小组由含1名组长在内的12名本楼内住宿的义务网络管理员组成,在网络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楼内有关公寓网管理、维护和咨询各项事宜。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由本楼的在住学生中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并在网络中心备案。
第七条 网络管理小组的组长由网络中心任免。
第八条 网络管理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向所属网络管理小组的组长提出申请。组长本人希望辞职时,应首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 网络管理员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九条 公寓网的维护与运行控制由网络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经网络中心特许除外。
第十条 网络管理小组是网络中心派出的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网络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公寓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房间内端口的扩展及网络配置、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小组作为接入局域网的管理机构协助网络中心对所属局域网和入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和控制;执行网络中心下达的网络控制与管理指令;完成网络中心等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网络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对网络管理小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公寓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网络中心委托公寓楼管理单位保障。网络管理小组对此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公寓楼在住学生对公寓网的设备和线路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四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公寓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公寓网。
第十五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公寓网之前,必须首先向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入网申请表和责任书,到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后方能接入公寓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十六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七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需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网络中心同意后,由网络中心或委派网络管理小组负责公寓房间内交换机的安装、网线制作、网络配置、调试。禁止私拉乱牵网线、随意配置、非法使用代理服务等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寓网的IP地址的分配可以动态分配与静态分配。动态I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当申请人数多于系统可用IP地址数时,后续申请人必须等待。各公寓楼的静态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管理,网络中心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分配。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IP地址。
第二十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中心分配,不得使用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信息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公寓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公寓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Web、E-Mail、FTP、BBS、QQ、聊天室、网络游戏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寓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经公寓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面向所在楼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含受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信息服务管理员,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提供人)事先报所在楼的网络管理小组备案。 面向公寓网的信息服务应由服务提供人事先报所在楼的网络管理小组并由网络管理小组报网络中心批准、备案。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网络中心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中心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公寓网开设的BBS服务,其最大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公寓网。
第二十六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所备案的网络管理小组或网络中心。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中心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对于网络中心的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五章 运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必须遵守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公寓网或通过使用公寓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公寓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寓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就其在公寓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网络管理员咨询。
第三十条 网络管理小组应该及时掌握所在公寓网的连接和运行情况。经网络中心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三十一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寓网的网络管理小组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网络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公寓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派出所、学生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公寓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公寓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公寓楼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寓内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公寓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楼内在住学生对楼内交换机、机柜、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等网络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坏楼内交换机、机柜者,应按其价格的2~5倍进行赔偿,对于损坏室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者,应按每信息点价格的2~5倍进行赔偿,不能落实到个人的以寝室为单位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 网内用户不得盗用IP地址、用户帐号、密码和私自联网、非法使用代理服务;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木马以及其他有害数据,攻击、破坏网络服务,盗窃、破坏网络设备和线缆设施,否则按《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公寓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网络管理小组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取消连网资格;
4. 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 由网络中心交由学生管理部门按照《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各院、系有关部门在接到网络中心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四十四条 网络管理员工作不尽职,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网络中心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校园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和网络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